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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热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地热协会

英文译名:He Nan Province Geothermal Energy Association 缩写为:HNG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河南省地热协会由河南省从事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投资、利用产业链相关的工程勘查、设计、建设、施工、监理、运营、维护等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相关组织,自愿联合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河南省地热行业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本会坚持服务于国家和政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行业,服务于会员;维护行业与会员的合法权益;起到联系政府与行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坚持繁荣发展河南省地热产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河南省地质局、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有:开展地热行业产业发展调查研究、业务培训、科学普及、勘查开发利用技术交流、对外合作,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及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推介活动等。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地热资源勘查、设计与工程的资质等级评定与管理;组织地热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质量认定、成果评优(优秀工程、科技成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开展有关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开展有关行业检查与督察工作;开展行业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具体为:

(一)开展地热资源产业发展调查研究,总结勘查开发、投资利用与产业改革、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参与地热产业技术服务。

(二)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三)组织或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行业标准;参与制定省内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有关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有关部门对地热产业发展、产业改革制定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开展有关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投资、建设、管理等单位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职业)资格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开展有关行业检查与评优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五)开展行业相关课题研究和交流、科普、技术攻关、技术咨询、项目评估、成果推广、信息交流与合作、会展招商及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推介等活动。

(六)适时建立网站,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刊物、资料,为会员搭建信息平台。

(七)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协会活动;

(三)与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产业相关的投资、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维修养护等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相关组织,并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入会申请表、单位推荐表;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授权的机构(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它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7%。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5-13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履行协会法定代表人职责,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四)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五)提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四节 监  事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并对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其它应负责监督的事项。

第四十条  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提出调查建议并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本会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诚信廉洁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七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它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七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它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南省地热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地热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河南省地热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从事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投资、利用产业链相关的工程勘查、设计、建设、施工、监理、运营、维护等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相关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人员,是指在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领域富有实践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     

  会员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从事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投资、利用产业链相关的工程勘查、设计、建设、施工、监理、运营、维护等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相关业务的单位。

  凡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在自愿原则基础上,根据单位从事地热行业类型自愿加入对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三章   入会条件

  会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协会活动;

(三)与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产业相关的投资、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维修养护等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相关组织,并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会员入会依照以下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入会申请表、单位推荐表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授权的机构(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三)专委员会:

  参照《专家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宣传本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本会设立会员管理部门。凡本会会员,均接受本会管理。

第十  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单位会员代表人,单位会员代表人如有辞职、退休、轮岗等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在30日之内报告本协会。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本会注销退会的会员资格,终止相关的业务,终止参与本会的各类活动。

第十  单位会员如果年不交纳会费或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  会员管理采取接受授权年度检查(年检)制度。年检是会员享受权利、义务的必要条件。单位会员应接受年检。年检内容、方式、时间与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同时进行,年检内容包括会员设立条件、持续经营状况和地热相关业务业绩等。

第十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者,不予接收为单位会员;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二)年检材料不实,证明材料虚假;

(三)受暂停执业处罚;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

(五)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准则;

(七)施工工程质量低劣;

(八)施工工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九)违反相关规则、准则,造成不良影响或被监督管理部门三次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十六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者,解聘其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七  本会建立单位会员执行职业道德准则的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会员奖惩

十八  本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会员进行多方位考评。

在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的单位会员,本会将给予奖励,在行业内外进行宣传,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推荐。

十九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本办法,除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外,本会给予惩戒。惩戒形式分为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具体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给予惩戒:

(一)受到刑事拘留处分;

(二)拒绝、干扰主管部门检查和调查工作;

(三)不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四)通过广告、有偿新闻等方式对其能力进行虚假或者夸大宣传以承揽业务;

(五)借助有关部门、单位、个人的权力,拓展或垄断一个行业、一个部门、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的业务;

(六)故意压价竞争;

(七)诋毁他人、同行,损坏同行利益;

(八)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有关业务;

)内部管理混乱,违反地热施工工程工作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准则;

(十)年检或年度考评不合格者;

(十)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公开曝光、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出具虚假地热施工工程相关资料;

(二)判刑一年以上刑事处罚;

(四)拒绝、干扰地热资源主管部门、本会检查和调查,不听劝戒,情节严重;

(五)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或年度考评不合格者;

(六)本会劝戒后一年之内出现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七)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五年内不得接纳为本会会员。

第二十  会员单位或个人对所签署的地热施工工程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承担责任。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查出当年诚信档案,作为当年年检、考评和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  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由本会受理,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事实确凿的,按第十九条、第二十、第二十条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协会的专业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会员,同样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  本办法由地热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